注:只有交通线路足够长而且直,保证入射声比较均匀地分布,仰角不超过50°时,方可采用式(4.2.2)。
第4.2.3条 在不考虑外墙构造、表面面积或它相对于噪声源的位置,而只要求测量它所提供的隔声效果时,应采用交通噪声标准声压级差,其计算应按下式进行:
T——接收室内实测混响时间(秒);
To——基准混响时间(秒),对于住宅To宜取0.5秒。
第4.2.4条 等效声压级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等效声压级应按下式计算:
Lp——随时间变化的瞬时声压级;
T——某段时间的总和。
注:①等效声压级可采用一个适当的积分器或近似地用一个噪声统计分布分析器来测定。
②积分或统计的取样时间至少取5秒。
二、等效声压级应同时在试件两边测量,例如用一个两通道磁带机记录声信号,并在同一时间间隔内计算这两个信号。
三、测量室外等效声压级时,传声器应放在试件前面约2米处。
注:若试件前有一个阳台,就不能用此法来确定试件的隔声量.至于包括阳台在内的总隔声效果,可采用将传声器放在阳台前2米处并采用式(4.2.2)来确定。
四、测量等效声压级时,若将传声器放在紧靠外墙面时,传声器的轴应与试件平行。这时按式(4.2.2)或式(4.2.3)计算的交通噪声隔声量或交通噪声标准声压级差之值中应分别减去3分贝。
五、接收室内的等效声压级应为空间与时间的平均值.这个平均值可采用多个固定传声器位置(通常取无规分布的6个位置)或一个用遥控可动传声器改变不同位置得到。传声器的位置离试件应大于1米,离房间其它界面应大于0.5米。
第4.2.5条 测量的频率范围应采用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
第4.2.6条 接收室的吸声量的测量和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4.4条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4.2.7条 在测量中,应考虑下列影响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必要技术条件:
一、室外
1交通噪声源;
2传声器相对于试件的位置。
二、室内
1在传声器和房屋界面特别是与试件表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2传声器位置的数目;
3测量声压级时所采用的平均时间;
4确定吸声量的方法,包括在每个位置上重复读数的次数。
第4.2.8条 不同单位应定期对同样实验对象进行比较测量,以校核其实验方法的重复率和复现率。
第4.2.9条 外墙对交通噪声的空气声隔声效果的表达,应遵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4.2.10条 实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测量的单位名称;
二、测试日期;
三、试件的描述,包括剖面图和给出安装细节;
四、说明交通情况和等效声压级1;
五、建筑物的有关平面图,并标出试件位置与车流线路的关系;
六、接收室的体积和吸声量;
七、确定等效声压级的方法,包括所用时间间隔和如果利用噪声分布分析仪时所用的分级宽度在内;
八、所用滤波器的类型;
九、按频率给出试件的交通噪声隔声量或交通噪声标准声压级差中的任一个,但应予说明;
十、计算交通噪声隔声量时所用的外墙面积:
十一、测试方法和设备细节的简要说明;
十二、由于环境噪声(声和电的)而使某一频带的声压级不能有效地测出时,应给出该频带隔声量不低于多少分贝的下限值。
第三节 扬声器噪声测量隔声
第4.3.1条 声场的产生,宜采用从一个方向入射到试件上的扬声器发出的噪声作为激发声源。扬声器应放置在建筑物外面距试件一个合适距离处,其确定方法宜按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第4.3.2条 测量贴近试件前面的平均声压级和接收室内的平均声压级来确定外墙的扬声器噪声隔声量,其值宜按下式计算:13
第4.3.3条 现场实验中,外墙试件面积及接收室体积和形状可不加限制。
第4.3.4条 声场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用噪声在考虑的频率范围内应稳定而有连续的频谱;
二、采用1或1/3倍频程带宽的滤波器;
三、试件表面的局部声压级差异不应超过5分贝;
四、测量应在45°入射角条件下进行。此外也可加测0°、15°、30°、60°、75°入射角时的隔声量。
第4.3.5条 平均声压级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贴近外墙面的平均声压级应使用下列方法测量:在其它条件基本相同但没有测试墙的自由场内,按测量时相同的位置放置扬声器和传声器,然后测出相当于测试墙表面处的平均声压级。
注:若试件前面有一个阳台,可得到所给入射角条件下由试件和阳台提供的综合隔声效果。
二、扬声器的声辐射在隔声测量与作声校准时不应有变化。
注:这可采用一个传声器放在距扬声器约1米处的辐射轴上或测量扬声器输入电流来进行校核。
三、接收室内的声压级应是一个空间与时间的平均,可采用多个固定的传声器位置(通常取无规分布的6个位置)或采用一个具有积分的连续移动传声器来获得平均声压级.传声器位置离试件应大于1米,离房间其它界面应大于0.5米.每个传声器位置上宜对每一频率用5秒的平均时间读取平均值。
四、接收室内任一个频带的声压级高出环境噪声级不到10分贝时,应立即测量声源正在发声时接收室的声压级及发声之前或之后的环境噪声级,并宜按表3.4.2加以修正。
第4.3.6条 测量的频率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规定。
第4.3.7条 接受室的吸声量的测量和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4.4条所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4.3.8条 在测量中,应考虑下列影响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必要技术条件:
一、室外
1扬声器相对于试件的位置;
2扬声器的指向性;
3入射角度;
4扬声器的标准。
二、室内
1传声器和房间界面特别是与试件之间的最小距离;
2传声器位置的数目,或采用移动式传声器时传声器的移动路径;
3读取声压级的平均时间;
4确定吸声量的方法,包括在每个位置上重复读数的次数。
第4.3.9条 外墙用扬声器发声测得的空气声隔声效果的表达,应遵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隔声量应标明入射角度,例如45°入射角时的隔声量写作。
第4.3.10条 实验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行测量的单位名称;
二、测试日期;
三、试件的描述,包括剖面图和给出安装细节;
四、建筑物的有关平面图,并标出试件位置;
五、接收室的体积和吸声量;
六、扬声器的布置,包括入射声的角度θ和扬声器相对于试件的位置(即试件高度、扬声器至外墙面的距离和横向位移,或是仰角和方位角β);
七、所用噪声和滤波器的类型;
八、试件在一定入射角下的隔声量与频率的函数关系;
九、计算一定入射角下隔声量所用到的试件面积;
十、测试方法和设备细节的简要说明;
十一、由于环境噪声(声和电的)而使某一频带的声压级不能有效地测出时,应给出该频带隔声量不低于多少分贝的下限值。
第五章 楼板撞击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本章适用于采用标准撞击器对建筑物的楼板撞击声隔绝的实验室测量。
第5.1.2条 按本章方法测得的结果应能用于比较楼板的撞击声隔声特性,并按照它们的隔声特性将楼板进行分类。
第5.1.3条 本章适用于确定标准条件下楼板面层对降低撞击声效果的测量。
第二节 测试量和计算量
第5.2.1条 室内平均声压级的计算,应按本规范第2.2.1条进行。
第5.2.2条 当测试楼板用一个标准撞击声源激发时,由接收室内某一规定频带的平均声压级来确定该楼板的撞击声压级。
第5.2.3条 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按下式计算:
注:在不能确定所得结果是否有侧向传声时的所有情况下,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应采用L'pn表示。现场测量结果宜采用L'p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