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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隔声测量规范(1)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实验室和现场对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的测量方法和测量条件,使所测得的同一种构件的隔声性能尽可能地接近,具备相互可比的统一基础,便于建筑隔声的设计,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空气声和撞击声的实验室和现场隔声测量。
  第1.0.3条 建筑隔声测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 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建筑物的墙、楼板、门和窗构件的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第2.1.2条 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应达到下列目的:
  一、应能为建筑构件的隔声设计提供可比的和可重复的实验数据;
  二、应能将建筑构件按照它们的隔声特性进行分级分类。
  第二节 测试量和计算量
  第2.2.1条 室内平均声压级应按下式计算:
第2.2.2条 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隔声量(分贝);
  W1——入射到试件上的声功率(瓦);
  W2——通过试件传透的声功率(瓦)。
  注:W1和W2都应是稳态值。
  若声场是扩散的和声音只通过试件传透,无规入射的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

  注:如声场不是完全扩散的,则公式的计算值应为近似结果。
  第2.2.3条 表观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

  若两房间声场是扩散的,表观隔声量应按下式计算:

  第三节 实验室和试件
  第2.3.1条 实验室应由两个相连的混响室构成;在两个混响室之间应有一个安装试件的洞口。实验室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测试房间的体积不应小于50,两个房间的体积和形状不应完全相同,其体积相差不应小于10%;
  二、房间尺寸的比例应合理选择,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
  三、必要时,在两个测试房间内均应安装扩散体;
  四、接收室内环境噪声应足够低,并应估计好声源室的输出功率和实验室内准备安装的试件隔声量;
  五、在测量隔声量的实验装置中,任何间接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但声源室和接收室之间的结构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在两个房间的整个表面上宜覆盖一层降低声辐射的衬壁;
  六、接收室的低频混响时间应控制在2秒左右。
  第2.3.2条 试件洞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件墙的面积取10平方米,试件楼板的面积宜取10~20平方米,墙与楼板的短边长度均不应小于2.3米;
  注:所考虑的最低频率的自由弯曲波波长小于试件最小尺寸的一半时,试件可采用较小的尺寸。
  二、窗、门及类似的构件,可采用较小的尺寸,装门的试件洞口应与实际建筑物中的条件相同,其下边位置应靠近实验室的地面;
  三、试件洞口的布置,应使装置的试件在其周边和墙板间的正常连接及密封状况尽可能类似于实际构造形式。其安装条件应在测试报告中说明。
  第2.3.3条 隔墙试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件大小应根据本规范第2.3.2条规定的试件洞口大小确定;
  二、试件安装在声源室和接收室之间洞口内的位置应予说明;
  三、在具有抑制侧向结构声辐射的实验室内,对任何非直接通路的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
  注:①对于实验室本身应测量其表观隔声量最大值。具体方法是在试件洞口内装一个高隔声结构,测量其表观隔声量。若进一步改进这一结构的隔声特性,表观隔声量不再增加,即可认为此表观隔声量等于表观隔声量最大值。
  如一个试件的表观隔声量测量值小于实验室表观隔声量最大值max 10分贝(max->10分贝),间接传声可忽略;该表观隔声量即为试件的隔声量。
  如试件表观隔声量与实验室表观隔声量最大值之差小于10分贝时(max-<10分贝),侧向传声的作用可按本规范附录二中所提出的方法之一进行校核。
  ②若试件小于试件洞口,应进行预备实验,证明通过周围隔墙传声的能量比通过试件传声的能量要小。但应采用本规范附录二中第一种方法进行校核。
  第2.3.4条 门和窗等测试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取与本规范第2.3.3条相同的方法进行试验;
  二、若试件比试件洞口小,应将一个有足够隔声量的特制隔墙装在试件洞口内,试件放在特制的墙内。通过特制的隔墙和其它间接途径的传声与通过试件的传声相比,可予以忽略。
  三、对门、窗等构件的面积,应按构件单体开孔面积计算(包括可能用到的框架与密封装置);
  四、安装门时,应使下部位置尽量接近实验室地面;
  五、若试件可以开、关,应按正常形式安装成能开启和关闭的,在实验之前应至少开、关十次。
  第四节 实验方法和计算
  2.4.1条 声源室内声场的产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用声源应能发射稳定的声波,在所考虑的频率范围内应有一个连续的频谱,所采用的滤波器应为1/3倍频程带宽;
  二、声源的声功率应足够高,使接收室内任一个频带的声压级比环境噪声级至少高10分贝;
  三、若声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扬声器同时工作时,这些扬声器则应安装在一个箱内,箱的最大尺寸不应超过0.7米,各扬声器应同相位驱动;
  四、扬声器箱的位置,应合理布置,并与试件有一定距离;通常应放在试件对面的墙角上,并且不应指向试件。
  第2.4.2条 平均声压级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可采用多个固定的传声器位置或采用一个具有积分的连续移动传声器来获得平均声压级。传声器位置在1/3倍频程中心频率高于500赫时可取3点,低于和等于500赫时可取6点;
  二、每个传声器位置上对每一频率用5秒的平均时间读取平均值;
  三、所有传声器位置离房间界面或扩散体应大于0.7米;
  四、如果室内声压级变化范围小于或等于6分贝,可直接以分贝值按算术平均计算平均声压级。如果室内声压级变化范围大于6分贝,则应按本规范第2.2.1条规定的方法计算。
  五、测量声压级用的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2型或2型以上声级计的有关规定。
  第2.4.3条 测量的频率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1/3倍频程频带的滤波器测量声压级.滤波器的频率特性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1和1/3倍频程滤波器》的规定。
  二、测量1/3倍频程时,应采用以下中心频率:
  100、125、160、200、250、315、400、500、630、800、1000、1250、1600、2000、2500和3150(赫)。
  第2.4.4条 接收室的吸声量的测量和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在公式(2.2.2-2)中包括的吸声量的修正项,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的规定测量混响时间.传声器位置宜取3个,每个位置至少作2次混响时间分析。吸声量应按下式计算:

  T60——混响时间(秒)。
  二、测量一个有足够稳定和已知输出功率的声源在该室内的平均声压级。
  第2.4.5条 在测量中,应考虑下列影响测量结果重复性的必要技术条件:
  一、扩散体的数目和大小;
  二、声源的位置;
  三、传声器和声源以及传声器和房屋界面之间的最小距离;
  四、传声器位置的数目或采用移动传声器时传声器的移动路径;
  五、读取声压级的平均时间;
  六、确定吸声量的方法,包括在每个测点上重复读数的次数。
  第五节 结果表达
  第2.5.1条 隔声量测量结果的精密度,应以所达到的重复率来表示。
  注:①所用测量方法应达到满意的重复率.有关重复率的说明及暂定数值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二测量结果的精密度和精密度要求执行。
  ②不同单位应定期对同样试件进行比较测量,以检验他们的实验方法的重复率。
  第2.5.2条 试件空气声隔声性能的表达,应采用表格或曲线形式给出所有测量频率的隔声量。在纵座标以分贝为单位的声压级和横座标以频率为对数刻度的图上画出,频率比10∶1的长度应等于纵座标25分贝或50分贝的

来源:      时间:2011-3-22 11: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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